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職能和權力包括以下內容: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