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第二,要得到有興趣的業主的認可。
2.有興趣的業主範圍原則上確定在本建築內;如果建築區劃內的樓外業主對“改住為商”的行為也有利害關系,則應證明存在利害關系,即應證明其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3.“多數決定”原則不適用於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意見表達,即“住改商”行為應當經全體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據物權法等法律主張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限於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當損害有危險時,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擴展數據:
申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沿街居民樓;
(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生活和使用困難;
(五)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六)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
(七)改作餐飲娛樂經營的,應當提交相鄰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提交相鄰上、左、右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變住宅使用性質,並已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_百度百科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的規定應當明確...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