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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法律分析:(1)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不符合婚姻的本質要件,違反婚姻的禁止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僅指缺乏婚姻協議要件的當事人非自願形成的婚姻。

(2)索賠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雙方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婚姻。

(3)請求權的期限不同。無效婚姻在無效婚姻的原因消除之前,可以隨時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而可撤銷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壹年內提出撤銷的請求。非法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後,當事人撤銷婚姻的權利消滅,不得再次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這篇文章是關於無效婚姻的。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沒有法律效力的結合。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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