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進行調整;
2.員工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期條件的,可與員工協商後調整工作崗位;
3.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對原工作是否獲得負有舉證責任。
申請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的流程如下:
1.員工或部門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工作/崗位調整,填寫《人事變動表》;
2.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原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評估表對其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供歷次績效考核結果;
3.部門負責人拒絕批準的,按公司人事審批權限審批,權限批準。面試結束後,用人部門會在人事變動表上簽字。用人部門對他進行面試;
4.人事、員工所在部門相關部門、員工* * *相互協商,人力資源部向員工發出內部調整通知;
5.面試不合格的,人力資源部協調解除該員工工作或其他員工辦理交接手續,人力資源部做出公司內部調動通知;
6.未能在兩周內安排員工在公司內的工作,按離職流程處理。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在崗位調整過程中需要註意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協商,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前後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降低工資福利待遇。工作崗位調整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重新達成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後,將勞動者調整到適當的工作崗位。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降低勞動報酬等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