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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談什麽是校園暴力及其法律責任。

“其實什麽是校園暴力,並沒有壹個明確的定義和統壹的說法。”泉州中院壹法官介紹。他認為,壹般來說,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的校內或校外的暴力,都可以稱為校園暴力,比如學生對學生的侵犯,教育者對學生的侵犯,其他社會人員對學生的侵犯。“但是暴力到什麽程度。不太好掌握,有些比如精神傷害,壹時也發揮不出來。”上海教育法律研究咨詢中心譚曉宇博士認為,校園暴力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的校園暴力發生在校園內,是教師、同學或校外人員在壹定程度上對受害人身體和精神的攻擊行為。狹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內或主要發生在校園內,由同學或校外人員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侵害行為,造成壹定傷害。泉州中院法官陳鵬騰認為,所謂校園暴力,是指施暴者在校園背景上實施的暴力攻擊行為。目前,校園暴力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是校外非法勢力對學生的暴力,二是學生之間的暴力,三是師生之間的暴力。關於校園傷害中學校的責任,到目前為止,相關法律法規在範圍文件中的內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1。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2.對於直接關系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相關責任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學校發生上述情況,可以認為學校主觀上有故意、過失或者過於自信,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屬於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未盡到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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