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由國際商會制定的,最新版本是2000年版。它主要規定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費用和海關手續的分配。它包括13貿易條款。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似之處如下:(1)都屬於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在壹定地區或行業中逐漸形成的,並被該地區或行業普遍認可和適用的商業慣例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則,它們對適用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2)兩者都是可選的、可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不適用;選擇適用後,可以根據需要更改條款。(3)可以補充現行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區別在於:(1)適用範圍不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說適用於除消費合同以外的所有商業合同,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壹種國際貿易術語公約,采用壹個字母和壹個簡短概念的組合來劃分銷售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風險和費用,反映價格構成,只適用於買賣雙方在有形貨物銷售中的權利和義務。(2)內容不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側重於合同規則的規定,致力於商事合同規則的國際統壹,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通過規定四組貿易術語(E組、F組、C組和D組)來規範國際貿易術語的解釋,屬於國際買賣合同的具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