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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管理幾年

勞動合同可以管理幾年,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招聘、面試過程中已確定意向,雙方已進行初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2.資質審查:用人單位將對勞動者的身份、學歷、工作經歷進行資質審查,確保勞動者的資質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3.簽訂勞動合同:在確認雙方意向和資格審查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保護、勞動爭議解決等關鍵事項;

4.備案與備案: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復印件備案。在壹些地區,用人單位還需要將勞動合同在勞動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用人單位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從業資格;

2.勞動者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應當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4.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壹年、兩年、五年等。具體年限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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