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正的原則。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能時,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和相關機構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提高執法透明度,統壹和規範監管的主體、對象、目的、手段和程序,使被監管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依法管理基金。
3.謹慎原則。監管機構按照基金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的要求,設置合理的監管指標,審慎評估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運營行為。
4.科學原理。監管機構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管體系和科學規範的監管指標體系,適應金融業的發展和改革,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促進基金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
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出和結余;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監督機構及其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或者報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被監督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三)就監督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四)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隱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的行為;
(五)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轉移或者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的行為;
(六)糾正或者制止被監督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直接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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