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媳婦和孫子拿著鑰匙遺囑作為證據。在本案中,確定房屋所有權的關鍵是盧漢的丈夫、江瑤的父親蔣曉輝的壹份自擬遺囑。在這份遺囑中,姜曉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他自己的房子將留給他的兒子江瑤繼承。不僅如此,這份自擬的遺囑還有兩位同事的簽名為證。在壹個證據決定壹切的法庭上,這份遺囑無疑會成為扭轉局勢的關鍵點。
其實從當時做遺囑公證的同事蔣曉輝立遺囑的情況來看,他對中年江瑤的到來非常高興,高興到甚至表示要把房子留給他,蔣曉輝在同事的幫助下,沒有寫遺囑就立下了這份遺囑。也許蔣曉輝並沒有意識到這份書面證據可以成為法院判決的關鍵,他也沒想到這家人居然可以為了壹套房子打官司。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這份遺囑看起來不那麽正式,但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兒媳婦盧漢和孫子江瑤確實是合適的壹方。?
02.婆婆主張房子是自己出資的就應該有繼承權,但對於這份遺囑,蔣曉慧的母親曲玉華並不認可。她說她買這套房子的錢大部分是從自己的拆遷款中獲得的,她也應該有壹部分所有權。對於壹個老太太來說,她想要的只是壹個住的地方,沒想到卻被孫子告上了法庭。不得不說,打官司會對她的家庭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
但按照法律規定,聲稱自己投資的老太太,應該提供相關證據,依法予以證明。但其實壹個母親在給孩子買房產的時候會考慮這麽多。即使她把錢拿出來給孩子買房,也不會刻意強調自己會享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
正因為如此,老太太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就算她真的拿出了壹大筆錢,也只能看著孫子按照兒子的遺囑獨享房子。從這個角度來說,老太太真的有點慘。她拿出積蓄給兒子買房,結果卻是這樣的結果。還好老太太有豐厚的養老金過日子,不然沒錢沒房。這真令人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