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獄: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壹律送入監獄進行教育改造,參加勞動生產。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坐牢”。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監獄:指監獄。是依法對罪犯進行關押、教育和改造的場所。它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刑罰執行必須建立的機構。監禁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不合法也合法。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刑罰上也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監禁分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壹般來說,無期徒刑服刑十年以上就可以假釋。有期徒刑的上限壹般為十五年,下限為壹個月。目前世界各國很少使用簡單監禁,西德等國刑法已經廢除了這種刑罰。其他國家也改革了監禁刑罰。根據英國刑法的規定,被判監禁的罪犯可以服苦役。壹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已經批準逮捕,沒有取保候審,會壹直關押到法院判決。監禁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