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全國全體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和國家政權。
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的鬥爭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的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承擔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和保障。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1999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同時,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統壹的市場規則和統壹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制統壹,首先要維護法制內部的和諧統壹,使之與憲法相統壹。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1.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因此,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