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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原則

1、案情簡介1990 165438+10月12、某回收站填寫了壹張面值1萬元、收款人為代工廠的商業承兌匯票,並加蓋了承兌人公章。該票據的到期日為19966。第二天,回收站和工廠拿著匯票去某信托投資公司貼現。

投資公司扣除貼現利息56472元,匯出943528元?城市鑄造辦公室的帳號。票據到期後,回收站沒錢還。投資公司在沒有收到現金的情況下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立案後追回89700元,但認為該案雖有詐騙行為,但不構成犯罪。1992?2008年6月4日,投資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回收站和鑄造廠償還債務,賠償損失。

2.法院判決要點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回收站與代工廠惡意串通,開具空頭商業承兌匯票,利用貼現套取資金,應予返還。投資公司違反《銀行結算辦法》中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只能在收款人銀行貼現的規定,導致款項無法收回,也有過錯,應承擔部分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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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論

雖然票據法的制定和發展更多的是出於促進票據流通、便利商品交易、繁榮市場經濟的技術考慮。票據法本身也是壹種技術性很強的法律。

正因如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把“方便”、“快捷”、“效率”放在高於“穩定”、“安全”、“秩序”的位置。

因此,規定了票據無因性原則。但是,壹味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視對公平、誠信的追求,忽視對票據使用所需要的“穩定”、“安全”、“秩序”的保障,是不可取的。

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種照敏所說,“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固定不是因為有價證券,

如果我們絕對堅持這個原則,就足以阻礙法案的流通。根據票據法,票據之所以不是有價證券,是為了保護票據的流動性。為了保護持票人的權利而輕易放棄對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在先權利的保護,並不是這部分法律的初衷。“因此,為了追求法律的適當性和公平性,

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考慮到該原則的無效性;在普遍適用該原則的同時,應嚴格適用該原則的例外,即堅持相對性原則,以實現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和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立法目的。

百度百科-票據流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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