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同於企業和社會組織,而是壹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壹章總則第二條中,我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界定,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從概念上對合作社進行了界定,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壹方面,從服務對象上界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提供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等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和所得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其中居民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所得組織。即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包括各類教育醫療機構、協會、商會、基金會等。)在我國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所以要辦理稅務登記,按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壹)五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程序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編制成員名冊並提交給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由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組織起來,實行民主管理的互助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