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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制度包括什麽?

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的公正和程序的進展,有權依法終止行使職責,由他人代理的壹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聽證是指由以下程序構成的壹項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和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受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

第壹,終結復議申請應滿足哪些法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5.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管轄的;

二。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行政處罰直接導致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某些財產權利喪失。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和適當,《行政復議法》將各種行政處罰納入復議範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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