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駁回起訴的裁定送達被告了嗎?
駁回起訴決定書是否需要送達被告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所有法律文書都必須送達被告,有些文書甚至可以不送達。比如受理後發現被告不清或者被告不存在的,裁定書就不會送達被告。駁回起訴的裁定書可以比照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只能送達原告。
第二,裁定會被駁回的情況有哪些?
1,科目不合格;
2.被告不清楚;
3.沒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
7.屬於勞動爭議;
8、離婚和收養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
3.駁回起訴和駁回索賠有什麽區別?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實踐中有本質的區別。
1.不同的適用法律。駁回起訴的程序法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起訴的訴訟主體單壹,主要適用於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主體是多樣的,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以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3.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實質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應用的不同階段。駁回起訴壹般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開始時;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訴訟。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駁回其他依法不受保護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
6.法律後果不壹樣。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壹般來說,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對人提起訴訟,法院會在壹定程度上進行審理,最終決定是受理案件。如果不受理,壹般法院可以通知原告。是否通知被告意義不大,不會影響任何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