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防疫政策:
優化調整隔離密切接觸者的管理模式;
1.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由“5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調整為“5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也可以自願選擇集中隔離;
2.目前處於集中隔離狀態且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可“點對點”閉環返回居住地,實施後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3、在本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地方,實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優化調整對來滬人員和返滬人員的防控措施;
1.取消來滬、回滬人員在抵滬前通過《來滬、回滬人員服務申請表》填寫相關信息,抵滬後及時向所在村委會、單位(或賓館)報告的要求;
2.從上海返回的人員到達上海後,不再進行“落地檢查”、“三天三檢”、“第五天1核酸檢測”;未進行“落地檢查”和“三天三檢”的,不再給予“帶應用的代碼”黃色代碼;
3.對來滬及回滬未滿5日的人員,“代碼帶申請”、“地點代碼”等顯示界面不再顯示“來滬未滿5日”的標記提示,不再限制其進入相關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