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轉讓方、擔保人和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和信用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三)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參與與股權轉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4)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5)起草共同擔保協議;
(六)起草債務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其變動情況,嚴格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等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公開之前,有義務予以保密。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後進行。
外國投資者從事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應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適用中國法律,並服從中國司法和仲裁管轄。
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收購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通過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買家包括投資者和與其壹致行動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