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狹義上講,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除了上面提到的狹義的行政處罰,廣義的行政處罰還包括企事業單位規定的壹些行政和人事處罰。
執行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原則;
2、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追加罰款、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法規
行政處罰是指有權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合法授權組織和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關系的法律規範。
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是指所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系,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法律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可分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法律。我國現有的許多法律都規定了行政處罰,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行政法規涉及方方面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已經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地方法律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規則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只適用於本部門或者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只適用於本部門;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涉及大量的行政處罰。如《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因此,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除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外,行政處罰法存在於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大量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章節中。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效。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