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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除學生違法嗎?

學校隨意開除學生是違法的。眾所周知,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是私立學校也不能隨意開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由學校進行批評教育,不得開除。而且相關學生並沒有直接違反校規。上述法律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被學校開除的補救措施是:

1.在義務教育階段,不準開除的可以先和學校協商,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可以送到工讀學校改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必要時可以向學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學生,學校有權對其學籍進行保險。如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投訴。如對復核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學校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2.義務教育階段結束後,被開除學籍、責令退學、開除學籍,是對政治上、道德品質上、組織紀律上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的學生給予的最嚴厲的處分。如果開除,要報教育局備案,由教務處根據舉報內容做出合理選擇。被開除的可以向學校和學校所屬的教育部門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真的存在過錯或違反校規及相關規定,申訴不太可能成功。

綜上所述,任何學校都不能隨意開除任何學生。教育法規定,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學校和老師要對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隨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校應當對違紀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如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學生或家長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2.違反國家法律並構成刑事犯罪;

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4.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

5、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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