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關註公司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還要調查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是否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所謂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3)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最近三年重大違規行為的判定標準如下: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原則上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依法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涉及發行上市的事項,應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決定;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受到其他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明顯違背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屬於重大違法行為;
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起點從法人受到處罰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行為之日起計算;受處罰的自然人從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四)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正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判決作出之前,原則上不影響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是否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但可以根據申請延期作出審批決定。
(五)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在最近三年內視為有重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還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壹條精神病人和精神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