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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宅樓傾倒垃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建築垃圾堆放規定:

1,壹般規定在房子的壹樓,壹個不太顯眼的角落;

2.選擇不影響小區美觀的位置,選擇方便倒垃圾和清理的位置;

3.壹般規定垃圾堆放在半封閉或封閉位置,避免影響小區美觀;

4、建築垃圾堆放要及時清理,堆放不超過壹周。

建築垃圾是指人們在拆除、建築、裝修、修繕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渣土、廢棄混凝土、廢棄磚石等廢棄物。按照來源分類,建築垃圾可分為工程渣土、裝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泥漿等。根據成分分類,建築垃圾可分為渣土、混凝土塊、碎石塊、磚塊碎片、廢砂漿、泥漿、瀝青塊、廢塑料、廢金屬、廢竹木等。

居住區垃圾房距主樓應大於10米。垃圾站應設置在房屋(小區)的下風向和隱蔽處,面積不小於6_,與房屋的距離不小於10m,外部與道路相連;垃圾站的地面和內壁應粘貼平整、潔凈的材料,並配有給排水設施。關於居民樓的傾倒場所,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壹般是由地方性法規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居民到社區居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登記,放在指定的地方。主要規定有: (壹)《住宅區裝修垃圾管理條例》規定,非承重墻的拆除和搬遷,必須經專業人員批準後方可實施;新建隔墻必須采用輕質材料,除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紅磚砌築。管徑大於1.2 cm,不允許暗裝在承重墻內,不允許擴大油煙機、排氣扇原有預留孔;選拉不能影響公園的美觀,要選壹個次要的位置,方便倒掛和運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立項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或授權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制定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對基礎性、普遍性的技術要求,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適應,並在相關行業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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