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和代理的具體區別如下:
1,代表人的行為視為被代表主體的行為,可視為同壹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人,代理人的行為是獨立的,但行為的效果屬於被代理人;
3.如果代表人對代表人的權限有限制,那只是代表人與代表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不能約束善意第三人。因此,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和第三人善意的行為仍然有效。這是桌子的代表。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權。此時,表見代理成立。表見代理人行為的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
4.第三方的善意是有區別的:在表面代表中,善意相對人無所求,只求善意。在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不僅是善意的,還需要有充分的根據來判斷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