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給孩子改名的前提條件:
1,十八歲以下的人
2.本人或父母或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給孩子改名字:
1.需要和孩子的親生父親協商的證明材料和書面同意書。如果孩子超過10歲,就要征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超過18周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讓孩子自願選擇是否改名。
2.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雙方書面同意孩子改名證明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三、離婚後,孩子的戶口可以遷到女方名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離婚的,將孩子的戶口判給孩子。
1.如果孩子是由壹方父母撫養,而這壹方父母需要遷出戶口,孩子的戶口頁面也會隨之而來。
2.如果壹方戶籍不遷,另壹方遷出,那麽孩子的戶籍不需要遷出。
改名是人生中很重要的壹件事。需要雙方父母協商壹致,本人自願同意更名,才可以依法提交手續,按照流程進行更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