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欠錢的“老賴”,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債務人打了借條,協議期滿後對方拒不還款,可以直接憑借條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債務沒有明確償還時間的,應當與債務人書面協商明確具體償還時間。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向社會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不還錢的處理方式是雙方協商,即債權人可以和債務人協商先還錢。如果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即喪失勝訴權利。經執法人員強制執行和勸說,老賴仍拒不執行。此時可以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可以要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所述措施,院長會簽發搜查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