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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滑倒摔傷想要財產賠償怎麽辦?

壹、摔倒如何賠償產權人?

1.業主落在物業人員身上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即業主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物業是否應該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定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壹種法定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壹規定在立法層面確認了安全保障義務制度,形成了壹般規範。此後,安全保障義務逐漸向類型化方向發展。該條例確定的義務主體有兩類:壹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二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具體包括對服務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對該場所有事實控制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如服務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等。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旅遊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侵權的糾紛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壹般有三種:壹是經營者根本不作為,沒有營造壹個非常安全的消費環境,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如果商場地面濕滑,安排人員清掃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顧客跌倒滑倒。第二,運營商本身提供的服務或者不安全的硬件設備導致客戶受害,他們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如果餐廳樓梯未完全修復,應設置提示牌或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第三,由於從事某些業務或者職業的經營者消極不作為,未勤勉盡到預防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義務。公共遊泳池經營的,應當配備防溺水設施設備,配備教練和救護人員,保障顧客人身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也是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之壹。其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制止違反小區安全管理的義務和謹慎、協助預防小區安全問題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判斷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否有足夠的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是否正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合格的設施設備,設施設備是否正常使用,是否維護保養;是否有完善的安全制度,安全制度是否落實,安全措施是否有監督,是否有針對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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