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1016.10.26438+0)。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精神。為確保人民群眾利益和患者合法權益,壹方面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生態環境、醫療衛生等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暴力傷醫列為重大敏感案件依法嚴懲。
另壹方面,根據我國國情,做出人性化的法律規定,針對患者的特殊需求,給予合法、合理、貼心的規定。
1,部分藥品可以帶回國:
①患者確實需要治療藥物和保健品。
②國內無同類藥品生產企業或雖有同類藥品,但安全性、有效性、質量低於國外產品,或藥品價格高於國外產品。
(3)國家嚴格管制的特殊藥品和毒藥(如嗎啡、可卡因或可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壹律嚴禁攜帶入境。
2.劑量:
應該允許病人接受壹個療程或整個療程的治療。如果藥物用於慢性病,劑量可以允許3個月。應該根據壹個病人的需要來計算。對於患者自用,憑醫生證明,限制可適當放寬。如果委托他人用藥,且有醫生證明,也可以適當放寬限額。但要防止大量毒品回流中國牟利。
3.藥品價格:
賣給中國的藥價不應該高於賣給其他國家的藥價。為他人帶藥的,收費標準應以國外零售價(購藥收據)為準,適當加收部分交通費和時間延誤費,但不得高於國外零售價的10%。
4.誰能把醫學帶回中國:
應允許患者、親友、民航工作人員、以自救或互助為目的而非盈利的人員,特別是有醫生證明的人員攜帶適量藥品回國。但是,長期的、反復的、大規模的或零碎的、非法進口的、或牟取暴利的藥企賣家,是應該禁止的。
西醫應該是把藥帶回國內的主要途徑,國內不生產的藥應該是主要途徑。不建議攜帶中藥制劑回國。帶藥回國的,主要是自用、親友用、互助用,不能在市場上高價出售。
好方法要用好。以造福群眾尤其是患者為宗旨,能感受到“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