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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布裏訴麥迪遜

基本事實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任期最後壹天的午夜突然任命了42名治安官,但在國務卿約翰·馬歇爾離任前,由於疏忽和匆忙,17份任命令沒有及時發出。繼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要求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保留所有65,438+07委托書。威廉·馬布裏(William marbury)是17人中的壹員,他由亞當斯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準被任命為治安官,但沒有拿到任命書。馬布裏等三人在等待代理權失效,得知被暫扣給麥迪遜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案子有點亂,涉及到雙方的對質。我簡單梳理如下:現任總統派國務卿麥迪遜扣留前任總統的“突然任命”,被任命者之壹馬布裏以權益受損為由將麥迪遜告上最高法院。馬歇爾法官要求麥迪遜做出解釋,但由於現任總統的默許,他沒有回復馬歇爾的詢問。本案有三個焦點:第壹,投訴人馬布裏是否有權獲得他所要求的代理權?第二,如果馬布裏有權利,當這種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是否應該伸出正義之手?如果法院受理此案,馬布裏理應得到救濟。但馬歇爾敏銳地看到,馬布裏依據的是1789司法法第13條的規定,即最高法院有權在法律制度和習俗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向在美國工作的人發出法院令狀,這與聯邦憲法第3條第1款相矛盾,因為憲法本身將最高法院的壹審權力限制在大使、部長、領事等人身上。

個人想法和感受

雖然這個案子讓人覺得對馬布裏有點委屈,因為保護官員的成分太強了,但我還是忍不住為馬歇爾的機智喝彩。他在判決書中說:“憲法要麽是壹部先進的、永恒的法律,不能由普通法來改變,要麽它處於與普通立法相同的地位,就像其他法律壹樣,立法機關想改變就改變。

如果前者是正確的,那麽違背憲法的立法就不是法律;如果後者是正確的,那麽這是壹個荒謬的憲法嘗試。"馬歇爾駁回了馬布裏的上訴,理由是"司法機關無權受理此案"。通過這個文案,我們可以看到憲法的權威性。憲法在所有法律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起草憲法的人必須把憲法視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憲法下,違憲者自然無效。

本案的第二大亮點是馬歇爾對美國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和違憲解釋權的原因的解釋。三權分立是立法、行政和司法。司法獨立於立法,有權獨立解釋憲法,以糾正立法的謬誤。在壹個實行人民主權的國家,憲法代表著人民的最高意誌,但這不是絕對的。法院在人民和國會之間發揮調解作用,以確保人民的權利不受憲法命令的侵犯。

本案作為圍繞憲法的經典案例,首先確立了憲法是聯邦的最高法律,不得違反;其次,為最高法院贏得了違憲審查權,奠定了三權分立的基礎。

通過這個案例,我認識到了憲法的絕對地位,但也擔心真相會隨著時代的演變而逐漸改變。希望司法機關能及時更新法律,保證憲法的嚴謹性和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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