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監察禦史的職能,初唐時仍按漢六問彈劾。武則天時期,尚書侍郎魏芳下令修改《州縣監察法》四十八條,所謂“四十八條察州”。實施十年後,因為繁瑣難實施而廢止。唐玄宗時期,將中宗時期的六條法規發展為特別法,為行使監察禦史的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其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觀察官員的善惡;二是帳散帳不齊;三是查農桑不勤快,倉庫減少消耗;第四,什麽都不做就去探知妖魔鬼怪,對私利是有害的;第五,守孝之德,數量不同,藏物及時用之;第六,審視貴人教派,融合暴戾,貧、弱、不義、苦。上述六檢法,既涉及官員政績,又涉及同級官員的品德和學識,從另壹個側面說明了唐代文官的基本狀況。
作為各級檢察機關的補充,唐朝還建立了諫官制度,即三省制。諫臣官職有左右騎常侍、左右諫大夫、左右補缺、左右拾遺。這些官員分別屬於中書省和門下省。諫官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壹些重大措施、制度。諫官制度在唐代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諫官的權利主要包括兩項:壹是反駁權,即省政府收到中書省起草的聖旨時,會進行審核。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將聖旨送回中書省重新起草,省政府對此負責;二是諫權。唐朝為了開路,給諫臣提供了壹個諫的機會。諫官可以和宰相壹起入閣,同時參與決策,唐朝還允許諫官隨時入璽,獨立為皇帝出謀劃策。而且勸誡者提供的印章不僅限於早晚,任何印章都可以進來,相關門部門也不能停滯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