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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土地使用權證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登記,從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需要進行宗地地籍調查的,加20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遵循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頒發土地權利證書。

可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發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登記辦法》頒布以來,土地登記規則自行廢止,但《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了更正登記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對已經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的,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外,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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