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件以上的;
(二)泄露兩項以上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三項以上的;
(四)向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以口頭、書面或者網絡方式向公眾傳播或者散布國家秘密的;
(六)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為謀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不應知道的人知悉國家秘密,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檢察機關應當立案:
1,泄露1以上絕密級國家秘密;
2、泄露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公開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傳播或者散布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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