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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荷蘭籍可以在荷蘭申請安樂死嗎?請如實回答。

不,荷蘭的政策只針對當地公民。

操作程序:

(1)患者向法院提出申請。

所有的申請都是書面形式:在病人表示希望選擇安樂死後,病人的親屬通知醫院所在城市的法院。法院及時派工作人員到病房或專門場所主持申請書的撰寫活動。法院必須指定公證處到場公證。

在寫申請書之前,法院必須指定壹名醫生來判斷病人是否處於意識狀態,沒有意識的人不得寫申請書。申請書采用法定標準格式,患者需要寫的主要內容是表示自願死亡的意願。如果病人有書寫能力,必須親自書寫。

(2)醫生對患者病情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法院立即指定患者所在醫院的權威醫生和其他醫院的權威醫生對患者的病情進行獨立診斷,並在7天內做出書面結論。書面結論要有醫生簽字,並加蓋醫院公章。

書面結論的內容主要是明確的判斷:

1.患者真的得了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愈的絕癥嗎?

2.不治之癥真的會給患者帶來極度的痛苦嗎?

3.病人是否處於瀕死狀態?

4.除了安樂死,真的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讓病人在壹個很長的連續時間內擺脫痛苦嗎?

(3)就安樂死達成協議。

對於安樂死條件初步達成的情況,法院必須及時組織活動達成安樂死協議。

(4)進入“第二等待期”

患者撤回申請的,自撤回之日起7日內可以再次申請,7日內不得再次申請。撤訴書、公證書和重新申請申請書應歸入卷宗,由法院保管。

(5)最終實施

在正式實施前,患者仍可隨時撤回申請或授權(協議無效),撤回活動按上述程序進行,但除非有正當理由,醫生不得隨意違反協議。

擴展數據:

行為分類

壹般分為兩類:

1,主動(active)安樂死,是指采取措施促使患者死亡,結束其生命,如當患者受不了絕癥的折磨時。

2.被動安樂死。也就是說,對正在搶救的病人,如瀕死病人,不給予或解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討論安樂死時,我們還應該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終病人的安樂死。在這裏,安樂死只是讓死亡時間提前了壹點。

2.非臨終病人的安樂死。沒有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的時間,可能感覺不到痛苦,但生活質量低,對社會家庭是壹種負擔。比如畸形或發育不良的嬰兒,身患絕癥但尚未處於危險期的病人,素食者。

從倫理和法律的角度看,被動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主動安樂死接近故意殺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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