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第三,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惡意補充年齡)。[3]
第四,12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我國刑法規定了這樣壹個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愛兒童的健康成長。當他們有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即使極少數人要受到懲罰,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因此,我國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科學,而且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