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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代理行為中名稱不同。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然後再轉讓給委托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直接代理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婚姻行為),或者法律沒有規定但不宜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行為)和根據約定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可以作為代理人;間接代理只能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代表,壹般只發生在買賣等交易中。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只允許外貿代理、委托貸款、證券期貨交易為間接代理。

第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直接代理由於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與第三人建立合同關系,所以被代理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責任。間接代理中,委托人通過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產生法律關系,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委托人對第三人沒有直接責任,責任應由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對被代理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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