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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出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

1,壹般擔保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出國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責任。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什麽是擔保人: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人出國條件

保證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符合要求的條件:

1,不涉及本案(貸款);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常住戶口;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保證合同無效後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出國所需辦理的手續如下:

擔保人出國需要哪些材料:

1.經濟擔保人向有關部門提交經濟擔保書和銀行存款證明後,不需要凍結其銀行存款。但有關部門在審查經濟擔保人的經濟擔保能力時,要求銀行存款在銀行有壹定的存款期限,通常為3個月至半年不等;此外,外國大使館、領事館或負責批準入境簽證的機構會不定期檢查經濟擔保人在銀行的存款,以防止欺詐或其他不負責任的行為。

2.經濟出納的財產,如房屋、企業等,是擔保人經濟實力的具體體現。但有關部門只是將此作為審查經濟擔保人資格的參考,而不是作為主要依據。因為財產轉化為現金還有壹個復雜的過程,而房屋、企業等財產可以由個人通過貸款機構和銀行申請貸款或分期付款來維持,所以這個財產屬於經濟擔保人,但不完全歸擔保人所有。因此,經濟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直接向留學生提供經濟擔保並不容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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