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公司克扣員工工資、停發工資、少發工資或拖欠工資,有的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中工作。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享有與公司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的特殊權利。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說的“被迫辭職”。
公司有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強制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強制職工辭職時,應註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把握的“度”,否則“強制辭職”可能成為違法解除。比如工資延遲多少天可以強制辭職,少交多少天可以強制辭職,是否支持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強制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沒有統壹的標準。
目前我國對經濟補償金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具體的補償標準,還有就是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根據我國最新的法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沒有上限。這意味著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照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的。
試用期壹般是指用人單位在考察期內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考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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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