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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規定,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規定,登記結婚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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