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偽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5、妨礙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的;
6.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二、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其他醫療機構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4.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鼓勵飲酒或者促使過度飲酒的;
2.飲酒的動作出現;
3、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的表現;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對廣告主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壹)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禁止情形的廣告;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器械和戒毒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等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發布禁止發布的廣告;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和網絡遊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