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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內容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止其利用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

1.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偽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5、妨礙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的;

6.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二、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其他醫療機構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4.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鼓勵飲酒或者促使過度飲酒的;

2.飲酒的動作出現;

3、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的表現;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對廣告主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壹)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禁止情形的廣告;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器械和戒毒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等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發布禁止發布的廣告;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和網絡遊戲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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