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鐵和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2.對於水泥項目,最低資本比例為35%。
3、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和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4.除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外,最低資本比例為25%。
5.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6.其他項目最低資本比例為20%。
資產資本的來源範圍如下:
1.項目資本金必須為投資項目的非債務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該部分資金的任何債務和利息;
2.鼓勵項目法人和項目投資者通過發行股權類和權益類金融工具為投資項目籌集資金。發行金融工具所籌集的各類資金,應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歸入權益工具,可確認為投資項目資本,但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50%。
3.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貸款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
4.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統籌使用本級預算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籌集項目資本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政府專項債券作為合格的重大項目資本金。
綜上,《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資本金比例最低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最低為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監管措施:
(1)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存在缺陷;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未履行貸款調查和風險評估的盡職調查;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運行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5)借款人違約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