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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婦女

國家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婦女的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孕期辭退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職工,按壹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5.職工月工資高於直轄市或者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解雇懷孕女員工的條件: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不是這樣,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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