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反對虐待動物的聯邦法律是1873的28小時法。法律要求公司在通過鐵路或水路運輸牲畜時,為牲畜提供食物、水和適當的休息。到1906年,這條法律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嚴厲的法律。1900年,美國通過了衛萊法案,禁止在各州之間販賣非法獵捕的野生鳥類。
1958年,在參議員休伯特·漢弗萊的大力支持下,《聯邦人道屠宰法》獲得通過。法案明確規定,屠宰必須以人道的方式進行,必須將痛苦降到最低,牲畜在被捆綁、吊起、屠宰前必須處於無意識狀態。
1966年美國通過了《實驗動物福利法》,1970、1976、1985、1990年大規模修改,1999年修改為《動物及動物產品法》。雖然這部法律的初衷是規範實驗動物的照顧和使用,但最終,它卻成為了唯壹壹部規範在研究、展覽、運輸和銷售中如何對待動物的聯邦法律。
1973美國伊利諾伊州《動物人道關懷法》要求動物主人為他所有的動物提供人道關懷和治療。同時還規定,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殘忍、折磨、勞累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他人。目前美國各州都有保護動物的法律,有些州甚至將虐待動物定為犯罪,通過刑法進行規制。2001 2月14日,美國科羅拉多州出臺《韋斯特蒂法案》,將虐待動物從原來的“惡劣行為”上升為“重罪”。將虐待動物定為犯罪可以給那些故意傷害動物的人壹個沈重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