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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過期食品的賠償是多少年?

生產過期食品的處罰:

1、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銷售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超過壹萬元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5.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銷售者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價款十倍的費用。

“食品臨界保質期”的六級標準現在是:

1.保質期標註為1年或更長的,臨界期為到期前45天(如罐頭、糖果、餅幹等。);

2.保質期標註為6個月至不足1年的,臨界期為過期前20天(如方便面、無菌包裝牛奶果汁等。);

3.保質期標註為90天至半年以內的,臨界期為過期前15天(如部分真空包裝冷藏熟食、方便米飯之類);

4.保質期標註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0天(如壹些滅菌肉制品、鮮雞蛋等。);

5.如果保質期標註為16天到不足30天,臨界期為過期前5天(如酸奶、部分零食);

6.保質期標註為15天以下的,臨界期為65438+過期前0-4天(如牛奶、活菌乳飲料、主食、未滅菌熟食、未滅菌盒裝豆制品等。).

綜上,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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