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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可以獲得哪些法律援助?

妳好,以下機構可以介入家暴。

(1)公安機關:接報後制止家庭暴力,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訓誡加害人,構成犯罪的依法逮捕加害人。

(2)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提供幫助或協助采取法律措施。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線索或者懷疑發生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4)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5)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如果選擇離婚,家庭暴力可以作為訴訟離婚的理由,法院壹般會支持離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夫妻雙方在分割同壹財產時,壹般會得到較少的分;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威脅時,應首先保護好自己,及時向親屬或鄰居求助,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註意保留對方家暴的證據,如錄音錄像、病歷、報警記錄、購藥記錄等。

相關法律法規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尋求幫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緩交、減收或者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訟費用。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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