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不需要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診所的執業登記或者備案,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診所簡介:
又稱診所、內科診所、保健診所、醫療室。第四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依次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醫療機構的通稱有: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所、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診所、醫療所、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等。
診所管理系統:
1,人員和培訓
個體診所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熟悉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藥品基本知識。個體診所從事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的人員,必須是依法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或取得臨床助理醫師以上資格並經勞動部門技能鑒定合格、符合要求的藥學人員。
2.購買和驗收
醫療器械采購還應當取得供應商蓋章的醫療器械註冊證復印件,並建立采購驗收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註冊證號、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應商等。供應憑證和驗收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儲存和保管
個體診所必須配備與藥品使用相適應的藥櫃、藥架、底墊、冷藏櫃、溫度計等設施。根據不同的儲存要求,藥品應在常溫、陰涼、冷藏條件下儲存,相對濕度控制在45%-75%,每日保存溫濕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