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發包給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分包承包商包括專業分包承包商和勞務承包商。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倡導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
第八條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嚴禁個人承接分包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但施工總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專業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工程。勞務分包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承包人必須自己完成承包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