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再婚夫妻壹般都有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為避免日後財產出現分歧或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沖突,他們應在復婚和結婚登記前就其婚前財產進行書面協商,以防萬壹。這種形式在城市比在農村更常見。如果按照離婚時的約定執行婚前財產,會減少因財產分割導致的婚前財產處理矛盾。婚後的財產分割,不用說,是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 * *與財產分割的。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
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證明屬於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根據誰的財產屬於誰。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壹般應按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後有約定的,也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婚後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有兩種情況:
A.婚前財產約定按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b、同意婚前財產按照* * *擁有的財產,簽訂了財產協議,離婚時按照* * *擁有的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