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行為。訴訟的基本特征是:第壹,只能向法院提出;二是其內容僅限於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第三,其主體包括所有當事人;第四,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二)訴訟的雙重含義
與訴權的雙重含義相適應,訴訟也具有雙重含義,即訴訟包括程序性訴訟和實體性訴訟。所謂程序性訴訟,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啟動民事審判程序。所謂實體訴訟,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請求。
程序意義上的訴訟與實體意義上的訴訟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程序意義上的訴訟是實體意義上保障訴訟的訴訟形式或手段;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是程序意義上的訴訟所要保護的具體內容或所要追求的目的。它們相互依存,缺壹不可,使得行動的概念完整。
(三)訴訟與起訴、訴訟與訴訟請求的界限。
1.投訴和起訴。訴訟作為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采取起訴、反訴、上訴、再審、執行異議等形式。起訴是訴訟的表現形式之壹,是兩者的聯系。訴訟與起訴的區別主要有兩點:壹是訴訟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是案外人;起訴的主體限於原告;第二,訴訟可以出現在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中;起訴僅限於壹審程序。
2.投訴和訴訟。訴訟和訴訟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為壹談。首先,它們的形式不同;其次,訴訟的內容遠比訴訟豐富。當然,訴訟也與訴訟相關,即訴訟的提起及其法律後果是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訴訟的全部內容。可見,訴訟與訴訟在概念上還是壹種關系,訴訟包含在訴訟的內容中。司法實踐中將二者混為壹談的主要原因是將訴訟等同於圍繞訴訟的各種活動和訴訟關系。
3.投訴和索賠。訴訟作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請求,包括程序性訴訟和實體性訴訟;訴訟請求僅限於實體內容,是當事人為解決民事糾紛而提出的具體方案,即當事人對對方的主張等同於實體意義上的訴訟。可見,訴訟的外延比訴訟請求的外延更廣,兩者不是同壹個概念。但訴訟與訴訟請求也有壹定的聯系,即訴訟請求是訴訟的要件之壹,存在於訴訟中,在程序意義上與訴訟壹起提出。
(四)訴訟與訴權的關系
訴訟與訴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第壹,訴訟是壹種請求,而訴權是壹種權利或權力。其次,訴訟是動態的,而訴權是靜態的。第三,訴訟是具體的,而訴權是抽象的。二者的關系是:首先,訴權是訴權存在的基礎,訴權是訴權的表現形式和行使訴權的起點;其次,訴權的雙重含義決定了訴訟的雙重含義。
(五)建立訴訟法律制度的意義。
1.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了司法保護手段。
2.它為法院行使司法權和處理民事案件提供了依據。訴訟作為當事人請求司法保護的壹種表達方式,為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民事案件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