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2.以部分待售房屋為受讓方的在建工程轉讓風險如何控制?個人分析:第壹,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部分在建現房轉讓。《房地產法》只規定了在建工程轉讓的三個條件: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證、開發完成壹定比例。二、轉讓現有部分在建住房出售項目,涉及誰的利益?1,如果有已經購房的小業主。妳想得到他們的同意嗎?是否會對在建項目轉讓構成障礙?-如果已完成預告登記,未經其同意不得完成轉讓。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買受人已將於的購房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那麽,未經其同意,在建工程不得轉讓,至少不能發生轉讓的產權效力。如果沒有進行預告登記,那麽未經小業主同意與他們簽訂的合同誰來履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在建工程轉讓不屬於股權轉讓,原公司仍應履行合同。但是房產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很明顯原轉讓方轉讓在建工程後不能交房。當然可以通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來處理,但這也需要得到原合同相對人的同意,否則原轉讓方將構成違約。因此,為了避免糾紛,從受讓方的角度出發,最好與轉讓方和購買方達成三方意向,明確如何承擔權利義務。2.如果在建項目有銀行有抵押,是否需要征得其同意?-除非經過同意,否則轉讓無效。如果他人擁有在建工程的抵押權,那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財產的轉讓需要抵押權人同意。根據擔保法,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無效。物權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3.如果有抵押,銀行抵押的範圍是什麽?行使範圍是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包括相應的房屋。但是,很難對抗已經投資購買房屋的小業主和承包商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價款後,承包人對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確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4.如上所述,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但最高法院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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