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是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政治見解、國籍、社會出身、學習方式、性別、戶籍、殘疾或身體健康、年齡、身高、采取不同待遇、排斥或給予優惠待遇等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侵犯。,沒有合法的目的和理由。
就業歧視的具體做法:
1,註意區分舉報和投訴。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如果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進行投訴。
2.勞動者應及時維權,避免錯過時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有關部門發現的,不予查處。
3.應該以快速有效的方式進行報告。舉報人可盡快撥打當地勞動保障熱線或登錄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網站進行舉報。
4.報告時提供詳細信息。應明確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具體違法行為。為了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對用人單位的效果,要求勞動者在舉報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相關部門會負責保密。
5.註意收集證據材料。勞動者在工作中要註意保存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憑證,以便舉報投訴、申請仲裁時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職工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在本市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