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或者依法拍賣、變賣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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