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授權、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
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在引言和評論中適當引用;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新聞報道;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公益性展示、保存和表演;轉換成少數民族語言和盲文。
二、對於字體內容,個人普通使用和公共使用應自動授權。只要發布的字體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並用於上述領域,就不需要獲得授權,也不需要付費。
第三,商業使用,無論是新設計的字體,還是作為文化遺產傳承下來的字體,如宋體、仿宋、斜體、黑體,都需要授權。如何授權新設計的字體由版權所有者決定。
宋體、仿宋體、楷體、黑體等傳統字體作為全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由國家相關機構進行管理。理論上講,如果獲得收益,應該返還給權利人,或者可以修改為開放授權,全民免費使用。但這應該只針對中國人。如果外國企業將其用於業務,則需要獲得正式授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授權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有償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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